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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工业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 Shenzhen industry design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 SI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及提供工业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团结、联合深圳工业设计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支持工业设计工作的各界人士,构建工业设计沟通交流平台,统一推广展示深圳工业设计的发展,实现设计的产业化,提高深圳工业产品的议价能力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从深圳制造到深圳创造的改变,对接深圳文化立市及打造设计之都理念,促进深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及注册登记单位是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D栋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有关的听证会、论证会。参与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参与政府采购的论证和咨询。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产品检测、标准、信息等服务工作;。

(2)组织本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进行国内外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活动,交流经验,传播信息,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专业建设和设计事业的发展;

(3)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组织相关项目的论证、验收;

(4)对本行业的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5)对本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进行资格评审;

(6)响应深圳打造设计之都理念,建设深圳设计基地,为深圳工业设计行业发展及行业内交流、展示、会议、培训提供专业服务。

(7)组织地方性的设计竞赛、评比、评奖;

(8)表彰奖励在本行业的设计实践、教学、研究、管理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机构和人员;

(9)进行本行业的教育和培训;

(10)开展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研究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11)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12)以多种方式多层次向社会各界宣传工业设计,普及工业设计知识;

(13)编辑出版专业图书、杂志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深圳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从事工业设计及与工业设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参加或主持本行业的工作和活动。

(4)符合一至三项条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享有优惠权利;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内会员提供设计及服务,会员享有优惠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会员有权要求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但需有十个以上会员提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要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连任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深圳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人选,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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